分公司可否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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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满足领取法定资质的条件,但其属于《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且现行法律也未禁止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故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此外,建议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如为分公司投标,须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涉及相关资质的,建议授权书中应写明总公司知悉分公司使用其资质投标且愿意承担投标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总公司以未对分公司进行授权由拒绝承担责任。《招标投标》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