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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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变无限责任企业大多是从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大,注册的公司越来越多,而当家的只有一个。手心手背都是肉,每个子(分)公司的钱与人都是当家人的。出现这种意识后,会造成旗下各个公司管理有大量的往来借款,以及人员身份的混杂等。根据新的《公司法》,这样做可能会造成连带责任。比如:你手下的A公司欠债没法还,可能会殃及你手下的B公司,因为对方可能会因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人员、资金混同,追诉到B公司。“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甚至连企业家的个人资产都会受到牵连。诉讼不得不防的额外风险 “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这往往成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发起诉讼的最原始动力。然而,诉讼中的胜与败和实际中的得与失之间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对等关系。打官司并没有明显的输家和赢家,有时胜诉所赢回的,也许就真的只是一口气,而输掉的则是一个企业。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企业之间的对簿公堂并不是什么明智之举。 诉讼只是手段,当出现争议的时候,企业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谈判协商,协商不成还有其他方式 ,最后才是诉讼。 成为“杀一儆百”的“一”在中国,对法律法规的重视与强调往往伴随着一阵风暴。 风暴之前或之后,有关部门对你的“越轨”行为都有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风声趋紧,企业则需要提前准备,免得成为政府“杀一儆百”的“一”。 前有宏观调控下的铁本案,后有出于煤矿安全关闭的大量民营煤矿,再就是现在的房地产反腐牵扯出来的地产领袖,无不是“顶风作案”的结果。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对于企业,特别是具有浓厚家族意味的企业来说,老板们往往认为,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买车买房、出国旅游、担保借贷等个人开销悉数从公司支取,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这种行为在上市之前也许风险不大,最多只是股东之间会产生纠纷,但一旦公司上市,公司的钱就不是老板一家人的钱,而是公众的钱了。 如果老板们再从公司支取资金不走程序,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则有可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不实,误导公众,而遭遇调查和诉讼。 创维公司董事长黄宏生在香港的遭遇就是这种风险的体现,值得所有企业老板们警惕。以“私法”取代“公法” 出于某种原因,有些企业认为《公司法》缚手缚脚,不利于企业运作。 而企业内部的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只要大家相互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独立于《公司法》之外的内部章程和规则。 这种妥协和规定,也许内部和谐的时候谁也不会去计较,可以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纷争,闹上法庭,则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终判定无效,并且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执行。 所以企业最好是先理清这些关系,不要因为一时的权宜之计埋下企业发展的定时炸弹。北京某公司的章程就有这样一条规定:“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同意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正是这条规定引发一起涉嫌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用公司章程对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条款进行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变化就越大,法律风险也就更大。 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可以说样样都与法律有关,所以,有些法律风险一定要提前了解,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