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后,公司组织机构将发生以下十四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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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2023年度最受关注的立法工作将是《公司法》的修订出台。2021年12月24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务部』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研读此次公司法修订。此次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公司组织机构将发生一系列重要变化。一、在称谓上统一为“股东会”公司法修订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将不复存在,在称谓上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称为“股东会”。二、法定代表人选任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修订后,根据二审稿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备注:(1)本次修订,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谓。 (2)“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般是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对此,将有待于公司法的进一步释明。三、统一董事会人数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二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公司法修订后,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将统一为三人以上,且不设上限。四、明确董事解任程序现行公司法未对董事解任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二审稿回归董事委任本源,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五、职工董事的设置二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备注:(1)现行公司法仅规定特定的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需要设职工代表,未对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规定。(2)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均新增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应当设董事会职工代表的规定;二审稿放宽了规定,明确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