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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构建:工资认定的一般标准

时间:   访问量:1187 理论构建:工资认定的一般标准他山之石:域外的工资立法与司法法国《劳动法典》第L3221-3条规定:“本章中的报酬,是指雇主基于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或间接地,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收入,以及所有其他福利和额外收入。”长期以来,法国最高法院将工资概念与劳动者的工作联系在一起,认为工资必须是劳动者付出直接工作的对价。正是基于这一考量,法国最高法院将工龄奖、出勤奖、集体效益奖金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其理由在于,工龄奖仅是对劳动者忠诚的鼓励,而出勤奖是对劳动者按时上班的鼓励,集体效益奖金则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无关,因而均不应当认定为工资。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年)》第27条规定,工资是指支付给工人所有与其雇佣有关的报酬,无论是合同约定支付还是其他。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第3条规定,工资是指由劳动部长规定的,支付给雇员的合理费用。日本《劳动基准法》第11条规定,工资系不论名为工资、薪水等名称,作为劳动之对价,所有由雇主向劳动者给付之物。从该条规定来看,工资应当具备“劳动对价性”和“雇主向劳动者为给付”两个要件,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无论其名称为何,均可以认定为工资,这也是现今日本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说。我国澳门地区《劳动关系法》第2条规定,基本报酬(工资)是指雇员因提供工作而应获得的所有定期金钱给付,而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式。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予均属之。针对该条规定,台湾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行政解释;而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也积累了丰富的判决,其中79年度台上字第242号判决的说理论述,被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广为援用。综上所述,除美国等国家外,大多数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工资定义均包含两个重要要素:一是须为劳动者劳动的对价,二是雇主向劳动者为给付。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经常性、连续性、规律性或定期性等作为工资认定的要素。一般而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是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一种哲学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也有学者从形式与实质的层面对法学概念展开研究。结合比较法上的立法与司法经验以及理论上的既有研究成果,本文尝试将工资认定的标准,区分为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工资认定的实质标准:劳动对价性基于对工资内涵的理解不同以及学者研究视角的差异,对于劳动法上的工资认定,学界至少发展出以下三种不同的学说。其一,劳动对价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程贯认为工资之认定,应以雇主之给付是否构成劳工劳务之对价,亦即应视是否为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而定。林良荣也认为,只要是劳工因提供劳务而由雇主所支付之对价,即均应认定为工资。退一步而言,即便某项报酬同时兼具一定程度之恩惠给付性质,也并不能完全否认该给付的对价性。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工资与劳动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工资认定的核心问题是雇主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给付的对价。其二,关系正义说。该学说主要由我国大陆地区学者曹燕所主张,其从关系正义理论出发对劳动对价理论展开批判,认为工资与劳动之间不可能存在对价关系。关系正义说主张工资的本质不是劳动价值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财富分配如何符合正义原则的问题。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如果工资任由劳资自治,可能使财富分配背离正义,因此需要通过正义原则来引导强制、习俗、互惠三种力量使劳动关系趋向合作,进而实现对包括工资概念在内的整个工资法律制度的构建。其三,经常性给付说。该学说主要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提倡,这是因为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在其工资定义中加入了“经常性”之要件。给付经常性主要考量雇主的给付频率,或者是否已经实现制度化。该说依据法条定义,采限缩解释,将工资的经常性与劳动对价性等同视之;假设不具备经常性要件,即使具备劳动对价性的要件,也有可能被排除在工资之外。受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和学说的影响,我国大陆地区亦有学者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我国工资立法的历史演变我国目前关于工资的规定比较分散,工资的制度框架主要由《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相关部门规章所确立。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工资总量等原则,明确了工资的立法空间。工资总额控制可追溯到1951年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该规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目前已经被废止。为了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核算,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工资总额规定》)及其具体范围的解释两个文件。前者不仅规定了工资总额的概念和组成、奖金和津贴的种类、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且还明确了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后者则对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奖金的范围、津贴和补贴的范围、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我国《劳动法》虽然设专章对工资进行了规定,但是既没有规定工资的定义,也没有规定工资的构成。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首次对工资的概念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工资的支付方式、支付对象等内容。翌年,为了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原劳动部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执行劳动法意见》),对工资的定义、构成以及例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随后,地方各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文件,其中关于工资的定义、构成等基本上沿袭了原劳动部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比较原劳动部和统计局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关于工资的定义、构成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源于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存在一些关于工资方面的规定,例如《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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