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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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机构问:发生劳动争议一般有哪些途径解决?答: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设立类似调解委员会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请求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