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这些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时间: 访问量:1268
案件的当事人常常会问,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等纠纷解决的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诉讼费是指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仲裁费是仲裁委收取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保全费是指申请保全措施向法院交纳的申请费;律师费是委托律师处理争议解决事宜支付的费用;保全担保费则是指为出具保函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评估费和鉴定费是当事人因评估或鉴定事宜向评估机构或鉴定机构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因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同,也就是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有所差异。01诉讼程序1. 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费与保全费都属于直接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在诉讼程序中,诉讼费、保全费都是由原告在立案阶段或保全阶段交纳,即使是在仲裁程序中,保全费也是由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保全时向法院交纳。首先,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根据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换言之,原告在立案阶段交纳的诉讼费仅为“预交”,最终由谁承担还需要根据实体判决结果进一步区分。在原告“大获全胜”或者“一败涂地”的情况下,诉讼费的承担判断标准很清晰,但在原告仅有部分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如何裁判诉讼费的承担就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了,其中主要由法院进行自由裁量了。根据我们的经验,法院在裁判承担比例时,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胜诉比例,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中,一般是以判决确认的给付金额比上原告诉请的金额确认双方负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同时,法院也会兼顾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比如在(2019)最高法民再49号案中,最高院法官认为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在支持原告主要请求的情况下,仍判决一审及二审的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最后,如何将已预交的诉讼费拿回来,实践中的主流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的规定,向法院直接申请退费。这也是我们推荐当事人选择的退费路径,毕竟谁也不知道被告是否还有钱支付诉讼费。但我们也注意到,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会拖延,甚至拒绝办理退费,而是要求原告直接申请执行被告的财产,这时就需要和法院进一步沟通。多提一句,诉讼费的负担实质上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整的范围,即使当事人不上诉,二审法院也有权调整,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460号,最高院法院即持有此观点。关于保全费,在胜诉或者大部分胜诉的情况下,法院会判由败诉方承担,但一般法院很少退还保全费。2.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总体上,在法律未规定、合同也未约定的情况下,即使胜诉,法院支持律师费的请求可能性也不大,但如对方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不当行为的,法院可视情况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律师费 [2] 。在合同约定了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因此,我们也建议当事人在最初起草交易文本时可以判断自身未来更可能成为原告或是被告来决定是否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支持部分的律师费通常限于以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因此,为避免尚未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不被法院支持,当事人在与律师约定律师费的收取节点时可以尽量考虑将支付时间放置在法院判决前。并且,法院可能基于案件情况酌情调减,且调减也不受限于前述胜诉比例,主要是判断费用是否合理。保全担保费与律师费类似,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胜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合同未进行约定,则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小。3. 鉴定费、评估费尽管根据规定 [3] ,鉴定费、评估费的承担,依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但主流司法观点仍认为鉴定费及评估费属于前述诉讼费用,先由主张方预交,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02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中,仲裁费等费用的承担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委各自的仲裁规则确定,国内常用的仲裁委关于仲裁费等费用承担的规定汇总如下:1. 仲裁费与诉讼费类似,仲裁费原则上也是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结果酌定,实践中,我们经历的不少自然人状告机构的案件,尽管自然人败诉,但仲裁委仍酌定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甚至全部的仲裁费。与诉讼费不同的是,即使己方预缴并且最后裁决由对方承担了,仲裁委也没有类似法院退费的过程,而是一般由败诉方支付,如拒不支付,则在执行程序中相应执行。2. 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由于各个仲裁规则对于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多数仲裁委仅明确裁定可裁定由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均由仲裁庭酌定(仅有少部分仲裁委对律师费的上限进行了规定,如根据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最多支持不超过胜诉金额的15%),实践中,仲裁委对该等费用的承担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且由于仲裁庭实际上是由不同的仲裁员组成,导致关于该等费用的承担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但与诉讼不同的是,鉴于仲裁规则有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规则的存在,因此,即使合同对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未进行约定,但实践中仍有大量仲裁案件中支持由败诉方承担一定比例甚至全部的费用。总体而言,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系由败诉方承担,且在部分胜诉的情况,诉讼费多按照比例原则由双方进行负担,而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在仲裁过程中,费用的承担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但相对诉讼程序而言,由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的可能性更高。注:[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来源:PE红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