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能否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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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执行中予以变更,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意味着法院必须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如果对限制消费措施存在异议,能否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针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否解除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意见,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措施的,同时应举证证明自己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也是针对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废债务的情形予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