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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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这是股东的核心法律特征。2、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3、签署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股东的法定义务。4、持有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公司并不在少数,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能否认公司的签发义务。5、载入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拒绝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63条:股东名册记载纠纷)。6、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将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股东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意义。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