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成立的要件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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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决意思形成机制下,决议的正当性来源需要论证。决议的非合意(多数决)的意思形成机制下,决议效力不仅及于赞成意思的成员,也及于反对、弃权、不参与表决的其他成员,作为公司的意思自然也约束公司自身,此外还约束公司的其他内部人员。但就决议约束反对、弃权、不参与表决的其他成员而言,这意味着这些成员成为少数派,其反对的意思表示已被吸收了。由此可以看出,决议效力的合法性并不仅体现在参与成员单纯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决议的形成还需要遵循“正当程序”这一多数决的正义原则。为确保决议效力的正当性,程序的履行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最后,在合法程序运行的是民主决策,也即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是经由召集全体股东后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后实现的,也即先会议、后决议,或者说无会议无决议。作为形成团体意思的制度,决议应当经过民主决策或称协商民主,包括议事程序民主及表决程序民主,缺一不可。总之,公司的组织特性决定了私法自治、正当程序与民主决策共同构成决议的效力来源。由此,决议的成立要件围绕着确保“多数决的意思形成机制合法性”而在整个会议程序过程中展开。如将会议程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召集、召开与表决三个阶段,相应的决议成立要件可以简而论之的表述为:确保每一个成员的与会权与表决权实现。以股东会为例,与会并表决与否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故要确保每个股东与会机会,规范意义就是决议要有多方的意思表示参与,这要求会议由合法召集权人做出召集决定,并通知每个股东。确保议决过程的实现,首先须有决议做出的“场”——会议实际召开之要求,也即无会议无决议(唯一例外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直接在决议上签字);其次须有足够多数的人(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出席会议,保证会议场的合法性。确保“多数意思”的实现,首先须将议案付诸表决,实现与会者的“议”与“决”,也即先会议后决议;其次赞成议案的意思需要满足多数决比例,也即最终实现了意思形成的多数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