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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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供职于一家公司(某某证见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名资深的外销员。两年前,张三代表证见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外C公司签订外销合同,约定出运外销商品两万件,总价约50万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出运日期为收到条款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15个工作日。后证见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信用证,但物品数量与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并不相符,几经修改,仍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张三还是出运了货品。此后证见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以货物已经被非申请人或没有提单的未经授权的人提走而拒付。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经查询在当局及名册中均未查询到C公司的相关记录,至此证见集团有限公司的该笔货款无法收回。对于张三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证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扣发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张三则辩称自己不是直接责任人,而且也已经扣发了奖金,因此不同意赔偿。【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证见集团有限公司的内控规章制度明确对业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审批流程、权限等设置了严格的规定,张三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交付提单的行为显然严重违反规定和业务常识。从张三与C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情况看,上述行为确系张三直接处理,故而其应对所负责业务致使证见集团有限公司未收到、收回货款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张三已经被扣发奖金等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法律评析】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用人单位可以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有关每月扣除的限额问题,虽然法律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但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几无可能,所以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一次性请求赔偿。这点在一些地方实践中也得到了反映,譬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中就提到“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用人单位可以举证员工因过错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