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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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 19条第1款对试用期的法定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的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条对试用期作了如下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本案中,外贸公司与车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该外贸公司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4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律限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车朴的合決权益。故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缩短两个月的试用期实践中,还有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满意后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第3条对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进行了限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劳动合同法》第 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项条款,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不能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合同,也不能在合同签订后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这样分两步走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还有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认为试用期内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可能随时离职,缴纳社保只能给用人单位增添麻烦。《劳动法》第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另外在现实中,大家对试用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如何确定也比较关心。《劳动法》仅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未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更有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的,公司不予支付工资,使试用期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个“不低于”原则,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不一致时,则应取其最高档确定试用期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执行试用期工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7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现自己不适合从事该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即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 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一句话说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均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