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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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所谓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指不可或缺,必不可少,不得不有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得以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2、公司章程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制定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将“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规定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这里的“股东”即“发起人”;第七十六条将“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规定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另外,《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际上行使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职权。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约束对象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这一点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一般的民事合同只对参与合同签订的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公司章程却不但对参与章程签署的公司股东产生约束力,还对未参与公司章程签署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产生约束力。4、公司章程的内容是调整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公司的对外经营行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是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内容;二是调整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应当载明内容作了规定,同时允许公司股东(大)会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5、公司章程反映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同时,《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些条款反映了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并非是指全部意思。6、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等内容,无一不决定了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7、公司章程是公司效力最高的行为规范章程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效力地位类似于宪法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效力地位,是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中效力最高的规则,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与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②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裁决;③公司章程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获得公示的效果,据此章程获得了除对公司、股东、董监高的约束力之外的,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但公司章程也应尊重股东自治的原则,比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股东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当处理股东之间有关纠纷时,还应尊重股东之间的约定。8、公司章程是外界了解公司的一扇窗户公司章程依法应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司的交易对象可以通过对该公司章程的查询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从而据此决策自己与之的交易行为,也据此规避交易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趋利避害。公司章程成为外界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和依据。